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管理,根据国家财经法律和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是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开展技术咨询、评审、试题阅卷、学生答辩、学生开题等咨询活动而临时聘请的专家。
第三条 劳务费的发放对象是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且在本单位无工资性收入的劳务人员。
第四条 本单位(同法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单位内部组织的咨询性活动,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等报酬。
本单位在职人员参加科研、教学等咨询活动需领取专家咨询费等的,本人须填写《申领专家咨询费承诺书》(见附件)确认该活动与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五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管理均实行“谁组织、谁发放、谁负担、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原则上应按财政部规定标准或科研项目等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按照相应资金渠道的经费管理制度执行。相应资金渠道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000-16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600-1000元/人天。
(二)对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对于取得博士学位,但尚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
(三)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第一天、第二天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专家咨询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召开半天会议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60%。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按次计算,按照规定标准的30%执行。
(四)以网评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会议咨询标准,由咨询活动主办单位根据咨询工作量确定咨询费。
第七条 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临时聘用无工资性收入的劳务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核定劳务费实际发放数额。发放标准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从各类财政经费列支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开支,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发放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把关,负责对发放信息、经费来源、发放金额等进行核实。
第十条 以会议形式发放的专家咨询费,报销时经办人需持会议通知、专家签到表、咨询费发放表等原始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计算和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林科院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
第十四条 有关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科院计财处负责解释。